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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729刘正秋与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秋,陈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刘正秋,女,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陈桂英,女,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秋与被执行人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244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