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市西陵区伟成安防产品经营部与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峡大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西陵区伟成安防产品经营部,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峡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伟成安防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经营者张斯芬,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峡大学,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何伟军,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伟成安防产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峡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2民初字2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伟成安防产品经营部支付防火门制作安装费1010727.9元,并以1010727.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防火门制作安装费清偿之日止,按月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三峡大学应在未付费用1010727.9元的68%即687294.97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峡大学已履行692225.97元,执行费8873元。)由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020元,执行费1250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