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燕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3刑初3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燕东,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初中文化,司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2017年3月7日因交通肇事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右玉县看守所。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燕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经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白有权、检察员马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燕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23时32分,被告人韩燕东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内蒙古自治区拉煤返天津市时,当车行至右玉县境内”S211”公路由北向南12km+150m处时,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碾压到一无名步行人,致该步行人死亡,××××××重型半挂货车受损。在回到天津市给车主交车时,听车主说该车在右玉县发生了交通事故,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韩燕东向右玉县公安局打电话报警并于次日到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无名尸体貌特征在电视台和报刊上发布认尸启事,并制作协查函向周边交警大队发布,均未找到死者家属,后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名尸进行DNA检验,并将其信息录入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系统。2017年4月20日,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右公交认字[2017]第17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燕东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步行人无名氏无责任。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燕东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结合周边及经济发展状况相近地市法院处理方式,在肇事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情况下,自愿主动赔偿被害人无名氏人民币50000元,暂存放本院,用于支付被害人无名氏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同时被告人韩燕东保证在被害人无名氏家属将来提起民事诉讼时愿意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其经济损失。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韩燕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韩燕东的户籍证明信,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书证右玉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书证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书证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书证朔州市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右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查通报及”3.5”韩燕东交通肇事案情况说明,证人刘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韩燕东的供述,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晋龙司鉴所[2017]尸鉴字第011号、安鉴字第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朔)公(法医)鉴(物证)字[2017]第5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视听资料肇事车辆在右玉县境内经过卡口照片,书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书证交款证明材料,书证右玉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7]00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从而证实了被告人韩燕东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燕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使发生致步行人无名氏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韩燕东在发生事故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韩燕东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自愿在肇事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情况下,赔偿被害人无名氏人民币50000元,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无名氏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可在赔偿权利人确定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综合考虑被告人韩燕东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燕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关 兵审 判 员 杨月清人民陪审员 王亚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