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刘振甫、李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甫,李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508号申请人:刘振甫,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李国胜,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刘振甫与被申请人李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振甫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胜所有的财产价值在621408元内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振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国胜名下的位于南大港管理区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小区5-1-601楼房的退回的购楼款621408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