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弥勒市人和建材经营部与姜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人和建材经营部,姜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438号原告:弥勒市人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拖白路综合楼。经营者:胡金生,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告:姜云,男,约35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弥勒市人和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姜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弥勒市人和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人和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人和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计343.5元,由原告弥勒市人和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孙应忠审 判 员 程 平人民陪审员 吕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