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高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法定代表人:岳鹰。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寿,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高峰,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高峰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13189.27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消债宝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时捷凯宴WP1AF2A2(车牌号B678WV),并已对该车辆进行布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因股权价值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