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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厚龙、黄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毛厚龙,黄雪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3019号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678720706K。住所地景洪市山水云天小区*栋*单元负*楼。法定代表人肖艳,职务总经理。被告:毛厚龙,男。被告:黄雪文,女。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厚龙、黄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匡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