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池州莱迪时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桂爱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莱迪时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桂爱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2762号原告:池州莱迪时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同晖城市广场S5楼301-308室。法定代表人:钟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学飞,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爱云,女,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池州莱迪时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莱迪有限公司”)与被告桂爱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方圆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州莱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学飞、被告桂爱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池州莱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及管理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原、被告就“同晖城市广场麻辣街一楼S5-xx,S6-xx至S6-xx,S7-xx至S7-xx(不含S7-104/105等公共设施间)”号商铺租赁一事达成一致,并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租金及管理费、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及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5月1日前向被告支付第二年度的租金及管理费,共计40万元。但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未支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管理费,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桂爱云辩称,合同存在是事实,由于生意不好,今年房租只支付了1万元,希望公司能给予扶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5日,原、被告就“同晖城市广场麻辣街一楼S5-XX,S6-XX至S6-XX,S7-XX至S7-XX(不含S7-104/105等公共设施间)”号商铺租赁一事达成一致,并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从2016年6月1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8月11日为免租期;租金按年给付,年租金40万元整(其中租金占比60%,管理费占比40%),第一年度扣除免租期费用后,租金及管理费为32万元整,须在合同签订后当日支付;第二年度租金及管理费为40万元整,须在2017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亦支付了第一年度租金及管理费;依照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5月1日前支付第二年度租金及管理费40万元,但至今仅支付了1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而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应依约将符合租赁条件的商铺交付被告,被告应依约足额缴纳房租等费用。本案中,被告仅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及管理费,第二年度的租金及管理费逾期尚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管理费40万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桂爱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莱迪时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管理费39万元;二、驳回池州莱迪时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桂爱云负担3558元,由池州莱迪时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