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申茂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申茂亮,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6631-0。负责人孙伟,行长。被执行人申茂亮,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李魏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128059-9。法定代表人刘成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