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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得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得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得义,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1月3日23时许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抓获,11月4日至11月9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同年11月10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慧珍,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婷,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得义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20日,因需调取证据材料,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理,本案中止审理。2016年11月28日,本案恢复审理。同年12月14日因需要补充侦查,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7月10日,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尉章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得义及其辩护人张慧珍、证人王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崔得义以给王某某鉴定和帮忙出售文物为由,从王某某处骗走王某某给姚某某(两件青铜器圆瓶,购买价60万元)和潘某某(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与潘某某协商,王某某赔偿潘某某一个青铜器方瓶70万元)鉴定的一件方瓶和两件圆瓶的青铜器。案发后,王某某赔偿和顶账给姚某某和潘某某共计130万元,涉案三件青铜器未追回,无法评估。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得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得义辩称:我与王某某属于合作关系,我拿王某某的三件青铜器就是价值几千元的工艺品,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青铜器的价值有异议,我从王某某处拿走三件青铜器是双方愿意的,王某某让我帮他鉴定出售,我们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崔得义通过诈骗的方式取得涉案物品,亦无证据证实涉案物品属于文物,赃物未能追回无法评估鉴定其价值;姚某某、潘某某分别称支付60万元、70万元购买涉案物品,以及王某某与姚某某、潘某某之间抵账的事实不清,赔偿数额不实,双方没有任何票据和协议,真实性无法予以证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得义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被告人崔得义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山西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6日,营业期限为2009年4月16日至2017年12月27日。经营范围为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不含文物及具有文物价值的物品)的收购、收藏、销售;艺术品修复、复制、鉴赏及相关咨询服务。2013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某变更为李某某。2009年8月19日,王某某被北京中国书画收藏协会聘任为该协会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2010年11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崔得义以给王某某鉴定和帮忙出售文物为由,从王某某处骗走姚某某委托王某某鉴定的两件青铜器圆瓶(姚某某称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收藏),骗走潘某某委托鉴定的一件方瓶青铜器(潘某某称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收藏)。之后,被告人崔得义将骗取的三件青铜器带到盐湖区郁金香酒店,将赃物用于换取百家乐赌博筹码,后失去联系。涉案赃物未追回。审理中,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崔得义通过亲属崔精华、葛进保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崔得义一次性赔偿王某某涉案两件青铜器圆瓶和一件青铜器物品费用5万元,一次性赔偿为寻找涉案物品多次往返郑州、西安等地而给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共计20万元。被告人崔得义递交了悔过书,表示认罪,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崔得义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王某某并表示其以及公司就民事部分对崔得义不再追究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崔得义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发生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10月25日,安徽藏友潘某某委托我对其合法收藏的铜方瓶一件进行鉴定。2010年10月28日,运城藏友姚某某将其合法收藏的一对铜圆瓶委托我进行鉴定。鉴定完后我觉得不太准,就让李某将一对圆瓶放在我的办公室的卧室里。当天下午,我的朋友崔得义来公司找我,看见了这三件收藏品,就和我聊起这几件藏品,当崔得义得知我对这几件藏品有疑问时,他提出认识一名多年鉴定铜器的朋友,说让他带走请朋友看一下,我说不用了,已经和北京专家联系了。此后崔得义每天都来我公司,到了11月2、3日,崔得义和其司机李某某又来到我公司办公室找我,我当时正在给藏友鉴定古董,让公司的李某招待崔得义和他的司机,崔得义在等待期间,让其司机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藏品搬走。之后我多次催崔得义将藏品拿回来,崔得义找各种理由推托,直到11月14日崔得义的两部手机关机,至今找不见人。事后经过打听得知崔得义将三件古董全部抵押在蔡某某手里,我找到蔡某某后,他承认是崔得义让他以120万元抵押在典当行,我对他说这几件古董是崔得义在我公司偷走的,蔡某某说他也问崔得义古董怎么来的,崔得义却说他和我是好朋友,他是用一个加油站作抵押才拿到三件古董。我对蔡某某说你给典当行说一下,这些东西千万不能出售,因为是朋友委托我鉴定的,他说可以。我回去后紧接着联系崔得义,但是他手机已经关机,过了一段时间我和朋友去河南洛阳找黄某某办事,当时黄某某、一个姓贾的朋友也在场,他听说我是搞古董的,就说他那里也有几件古董,让我去看看,我去了发现有一个古董正是2011年1月份在我办公室偷走的那件,我赶紧问他东西是怎么来的,他说是从运城以110万元的价格买了三件。我说这三件古董都是别人在我公司偷走的,我现在已经报案了,让他先不要转卖,他说可以,最后黄某某一直催着我赶紧找人把古董扣回去,后因种种原因我一直没有去河南,最后听说姓贾的已经把古董出售了。崔得义拿走的三件铜器价值130万元,他把这三件东西骗走后,我分两次赔偿潘某某60万元,还欠10万元;我用30余件明代、清代、民国时期的瓷器抵账给姚某某48万元,还欠12万元。2、被告人崔得义的供述,主要内容:(1)2015年11月9日供述,2010年前半年的一天,我到王某某的公司,王某某告诉我说他公司有三样新东西,判断不出真假,我就谎称说我有一个朋友专门是鉴定青铜器的,我就装样子把这三件青铜器拿出去转了一圈,回来后我告诉王某某说这几样东西现在看不准,还没有人要。过了几天,蔡某某一直给我索要我欠他的10万元,当时我没钱,就告诉蔡某某说王某某公司有三件青铜器古董,我可以拿出来,让他找人把这三件青铜器卖了,蔡某某答应后,我就到王某某公司告诉其我找到一个买家,要把这三件青铜器拿出去让人家看,我把这三件东西拿到手后,就给蔡某某打电话,蔡某某告诉我说他在郁金香酒店,我拿上三样东西找到蔡某某,看完之后经我俩协商,用这三样东西抵我欠蔡某某的10万余元账,蔡某某给我出80万元的赌博筹码。第二天,我给蔡某某打电话让他给我出赌博筹码,蔡某某出了40余万元的赌博筹码,我输完。过了两天,我又让蔡某某给我出了40万元的赌博筹码,我又将赌博筹码输完。后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青铜器卖的怎么样,我骗王某某说东西还是看不准,现在还让人家鉴定着,王某某给我又打了几次电话,我一直以鉴定为借口推托,最后推不过去了,我将手机关机。刚开始我告诉王某某找人出售这三件青铜器,最后把东西拿走时我告诉王某某找人鉴定三件青铜器,其实没有这回事,我想把这三件青铜器拿去抵押换一些赌资用来翻本,三件青铜器都是罐状的,有两件圆形的,上面有鸟的图形,有一件是方形的,上面有两个环。听说蔡某某卖给一个河南洛阳人。(2)2015年11月10日的供述,我把三件青铜器抵账了,抵给蔡某某介绍的一个朋友,抵了10万元的账,他朋友给了我4万元百家乐筹码。之前交代的抵了80万元筹码,是我头脑有点晕记错了。3、证人蔡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底的一天,我表弟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崔得义欠他10万元,让我帮忙向崔得义要欠款,我便多次给崔得义打电话要钱,崔得义一直推托说没有钱。过了大约半个月,崔得义给我打电话说他没有现金,跟前有一件青铜器,让我问我表弟看该青铜器能值多少钱,用来抵顶欠我表弟的账,我就让他问我表弟,他和我表弟联系后,第二天崔得义给我打电话说他把东西拿过来让我看,我让他拿到郁金香酒店520房间找我表弟,他俩协商就行了。事后我表弟给我说崔得义给他拿了三件青铜器,抵了20万元,除去崔得义所欠他的10万元,又给崔得义出了10万元的赌博筹码,我没有见过三件青铜器,只是听说有一个修补过的方壶,其余两件东西我不知道是什么,我事后听说我表弟将这三件青铜器以20万元的价格抵给了洛阳一个姓牛的人。4、证人刘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09年的一天,我和崔得义在盐湖区郁金香酒店聊天,正好我有一个朋友“老牛”打电话找我,崔得义问我“老牛”是干什么的,我就说是玩百家乐的,崔得义说他也想玩,看我能让“老牛”给他出10万元的筹码吗,我就问“老牛”说崔得义也想玩百家乐,但是他没有钱,我给他担保,“老牛”说可以。第二天,“老牛”就给了我一个百家乐账号,我把账号给崔得义,次日崔得义对我说把钱输完了。过了几天“老牛”打电话要钱,我给崔得义打电话,崔得义说他现在没有钱缓一段时间,之后我再给崔得义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我给在盐湖区公安局上班的表哥蔡某某打电话,让他帮我找崔得义要这10万元的账。过了一段时间,我表哥蔡某某打电话说崔得义要见我,第二天崔得义来到郁金香酒店见我说他没钱,但是有三件青铜器看能抵20万元吗,让“老牛”再给他出10万元的筹码,我说需要问“老牛”再说,我让他先把东西放下等“老牛”看后再说,我给“老牛”说了这件事,“老牛”来到郁金香酒店看了三件青铜器,并说他把东西先拿走让别人看了再说。第二天,“老牛”给我打电话说他还是想要钱,我给老牛说崔得义没钱,这三件东西能抵就抵了,“老牛”说能行,之后“老牛”给了我一个百家乐账号,我把账号给了崔得义,过几天崔得义打电话说钱又输完了。崔得义给我的三件青铜器有两个圆柱体罐状,还有一个是方形的。“老牛”是河南洛阳人,不知叫什么名字,约40多岁。5、证人李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11月3日17时许,我们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的朋友崔得义和他司机某某到我们公司来,就坐在王某某的办公室,我给他泡茶并陪他聊天,十几分钟后让我到展厅叫王某某,我到了展厅后给王某某说了一下,过了大约二十分钟,我从展厅回到办公室时,崔得义还在办公室喝茶,他的司机某某不见了,我让他再等一会,王某某很快就忙完了,可是崔得义坐了几分钟后,就说不等了,改天再过来聊,说完就离开办公室了,他走了之后我开始收拾办公室,过了十来分钟,我向王某某的卧室看了一眼,发现放在卧室地板上的一个方瓶、一对圆瓶不见了,我就给崔得义打电话,问是不是他拿走了,他说是他拿走了,并说他和王某某说好的,一、两天就送过来,当时刚好下班,我就回家了。第二天上班后,我把这事忘了,又过了一、两天,王某某到卧室发现三件青铜器不见了,就问是不是我收拾了,我说是他让崔得义拿走的,他说他没有说过,然后他和崔得义联系,我就没再管这件事。崔得义来的时候我还看见这三件东西在,后来我出去再回来东西就没了。前几天,崔得义来了后当着我和王某某的面说他要拿走这三件青铜器,让他朋友鉴定一下,王某某没同意,后来他俩还谈过这件事,他说是王某某同意的,我就大意了没放在心上,我觉得东西应该是崔得义司机某某拿走的,我回来时他的司机就不见了。6、证人黄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王某某和我以前是邻居,他是搞古董的,我是修复古董的,我俩一直有来往。这几年我一直在河南洛阳干活。2010年7、8月份的一天,洛阳一个搞古董的贾继增,他让我修复一个铜镜,我去了他的住处,当时他房里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是他的朋友。在他那里聊了一会儿,贾继增和他的两个朋友出门上了二楼。过了一会儿,贾继增到房里喊我跟他上了二楼,我看见桌子上放着三件古董,两个圆瓶,一个方瓶,贾继增说让我看看,我戴眼镜没有看的太清,只知道是三件铜器,我问他是哪里的货,他说是山西过来的,我没有眼镜看不清,说完后我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去贾继增那里修东西,贾继增拿一个方瓶到我干活的房里,我仔细看了一下,感觉到这个方瓶是新货不是古董,然后就问他是不是买了,他说是掏过钱了,我问两个圆瓶呢,他说介绍他朋友买下了,我让他赶快把两个圆瓶也拿过来看看,第二天贾继增把两个圆瓶拿过来,同时把三件古董的货主也一并叫来,我当着他俩的面说这三件古董就是新货,是假古董,当时他俩看着都不太高兴。又过了几天,我和圈内的几个朋友议论起这三件古董的事,听朋友说两个圆瓶别人买走了,方瓶是贾继增的朋友掏了钱,东西还放在贾继增那里。又过了一、二十天,王某某到河南洛阳来找我,我叫贾继增来我的住处,我介绍王某某给贾继增认识,说王某某也是接触这一方面的,贾继增听了后就邀请我和王某某去他那里,贾继增拿出了一个方瓶让王某某看,我一看就是以前的那个方瓶,想着是个旧的他没卖了,还放在他那里。王某某看了之后,就把我叫到房外,说是方瓶是他的货,前两个月被别人骗走了,我们三个人就在一起当面谈,我说这个方瓶是我朋友的货被人骗走了,又说我和王某某是绝对关系,想把方瓶弄回来,最后商量好了方瓶马上不出手,等王某某回去赎走。可是过了几个月,贾继增等不见王某某来赎货,别人一直找贾继增要钱,他只好把东西出手了。我不知道贾继增把方瓶卖给谁了,也不知卖了多少钱。另外,王某某还告诉我,他问贾继增多少钱买的,贾继增告诉他是120万元买的。7、证人李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后半年的一天,崔得义让我给他开几天车,我就给他当司机。有一天,崔得义让我开车去运城宝鼎大厦他朋友的艺术品公司去一趟,崔得义和公司的老板王某某聊天。过了几天,我跟着崔得义又去了王某某的公司,当时崔得义去楼上我在车里头等着,过了好长时间,崔得义打电话让我上楼搬东西,我上楼后崔得义让我往车里搬三件包装盒,我搬了一件先下楼,之后来王某某公司的员工还把另外两件也帮忙搬下来放在车上,后我回禹都市场的宾馆休息了,崔得义把车开走了。第二天下午,我就和崔得义开着车到了王某某的公司,崔得义让我把车上的三件包装盒又搬上宝鼎大厦王某某的公司,放到了他的办公室里,崔得义和王某某在说话,他们说的什么我不知道。后来我和崔得义又多次到王某某的公司,也搬过好几次东西,但是具体搬得什么东西,搬了几件我都不记得了,我听别人说崔得义赌钱输了找不见人了。后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崔得义不见了,他说崔得义把他的几件东西拿走一直没有还他,让我出面证明一下,我说拿东西时我不在场,送的时候我也不在场,至于后来他又拿走,我就不知道。第一次搬了三件,第二次送时我记着的,后来又多次搬东西,但是我没有再送过,我每次只是搬东西,一直没有打开看过。8、证人姚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的一天,我从西安淘宝回来两个青铜器园瓶,我让王某某给我鉴定,我给王某某付了400元鉴定费,后来王某某说园瓶被人骗走了,我陆续从王某某公司拿了一些玉器,给我顶账40多万元,还欠我10多万元。我让王某某鉴定的园瓶青铜器,高30公分,上面有花纹的园瓶的青铜器,是我花60万元在西安淘宝市场买的,没有条据,淘宝市场上都是现金交易。9、证人潘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10月份左右,我在西安淘得一件青铜器方瓶,让王某某给我鉴定,他后来给我说东西被别人骗走了,我当时不信,后来他说骗走我东西的人已经上网追逃了,我通过朋友查了确有此事。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和我协商赔偿我70万元,他先给了我60万元现金,还欠我10万元。青铜器40公分高,方形瓶上有花纹,是我从西安的地摊上买的,没有条据。王某某赔偿我直接给的是现金。10、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给其青铜器的人是崔得义。11、由王某某提供的三件青铜器的照片复印件,证人黄某某注明是其在贾继增处见到的青铜器相似照片。12、收款收据、北京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委托书、铜方瓶1个、铜圆瓶2个的照片,证实:2010年10月25日潘某某委托对铜方瓶1个鉴定,收取鉴定费200元。鉴定师王某某。2010年10月28日姚某某委托对铜圆瓶2个鉴定,收取鉴定费400元。鉴定师王某某。13、2009年8月19日,王某某被北京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聘请为北京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委员的聘书。1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警北城中队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王某某帮潘某某、姚某某鉴定的三件青铜器被崔得义骗走后,王某某赔偿潘某某60万元,还差10万元,赔偿姚某某48万元,(用30余件瓷器顶账),还差姚某某12万元;王某某付给潘某某的60万元是其保险柜内的现金,顶账给姚某某的30余件瓷器,由于时间较长瓷器的形状和出处已记不清;王某某退还和顶账时,都是双方单独在场,无其他证人;潘某某和姚某某所持有的青铜器,都是从地摊上购买。15、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主要内容:甲方原山西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乙方被告人崔得义之子崔精华、亲属葛进保达成如下协议,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涉案两件青铜器圆瓶和一件青铜器物品费5万元;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为寻找涉案物品多次往返郑州、西安等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甲方对乙方能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给乙方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恳请对被告人崔得义从轻、减轻处罚。甲方向乙方出具了谅解书。崔得义递交了悔过书。16、王某某收到崔精华赔偿涉案三件物品、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17、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查询单,主要内容:山西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6日,注册号14×9,营业期限为2009年4月16日至2017年12月27日。经营范围,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不含文物及具有文物价值的物品)的收购、收藏、销售;艺术品修复、复制、鉴赏及相关咨询服务。2013年3月6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为王某某,变更后为李某某。(二)、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户籍证明:崔得义,男。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得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得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得义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得义以为被害人王某某鉴定、出售文物为由,未经王某某同意,将王某某接受委托为他人鉴定的三件铜器骗取后,将赃物用于换取百家乐赌博筹码用于赌博违法活动并失去联系,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此事项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诈骗数额,由于涉案赃物未能追回,无法对其价值委托评估机构估价,被害人也未能提供有效价格证明证实涉案赃物价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崔得义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涉案两件青铜器圆瓶和一件青铜器方瓶物品费5万元及其它间接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被害人王某某并表示其及公司就民事赔偿部分不再追究崔得义赔偿责任。崔得义通过其亲属赔偿王某某的直接损失5万元,综合全案,可以作为被告人崔得义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参考依据。被告人崔得义自愿认罪,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真诚悔罪,具有法定从宽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崔得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得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俊平审 判 员  董晓芬人民陪审员  侯亚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嘉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