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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玉兰与被执行人邓雪珊、王庆新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兰,邓雪珊,王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805号申请执行人邓玉兰,女,1958年4月26日生。被执行人邓雪珊,女,1993年2月24日生。被执行人王庆新,女,1966年10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邓玉兰与被执行人邓雪珊、王庆新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雪珊、王庆新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22238.93元及执行费235元人民币。现案款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邓玉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80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