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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弘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弘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290号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贾村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辉,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弘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方兴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朱来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弘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8元,减半收取210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永慧审 判 员  刘晓丽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祥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