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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1民初89号原告: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彬,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开发区景开街北、欧亚路东。法定代表人:何永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彩,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邑三建司)与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欧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大邑三建司的申请,依法对被告河北欧亚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大邑三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彬、被告河北欧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邑三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72,461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10,000元;2.工程款涉及的税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总平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蒲江县鹤山镇白塔村农民安置小区总平工程,双方就工作内容、承包方式、工程价款等进行了约定。总平工程已于2016年9月竣工验收。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尚欠472,461元一直未付。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河北欧亚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工程款涉及的税费由被告承担不持异议。被告与原告经过核算,金额相差50,000元。双方在2016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故对利息和违约责任的诉请不予认可。另外,老百姓虽已入住,但交房手续还未完成,后期的工程有些还需完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总平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诺书、协议书、安置小区农户分房的情况说明、委托书、结算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大邑三建司与河北欧亚公司签订《总平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大邑三建司负责蒲江县鹤山镇白塔村农民安置小区总平工程,双方就工作内容、承包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根据现场实际收方工程量乘以单价确定,工程总价暂估为3,53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完成结算,结算审核认可后拨付剩余工程款项。违约责任:河北欧亚公司未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大邑三建司有权停止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总平工程于2016年9月竣工验收,安置小区工程已分户居住。2016年9月29日,河北欧亚公司与大邑三建司及蒲江县鹤山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约定河北欧亚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前筹措资金5,000,000元,用于支付大邑三建司工程款及农民工劳务工资,并于同年11月底首批验收回款。河北欧亚公司应于2017年3月底取得项目合格证,第二次款项拨付大邑三建司,如第二次款项未支付,剩余款项在首次付款后一天开始按照原施工合同的利息比例赔付大邑三建司。后河北欧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00,000元,余款422,461元未付。本院认为,大邑三建司与河北欧亚公司签订的《总平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工程款已进行结算,工程也已交付,大邑三建司要求河北欧亚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22,46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大邑三建司与河北欧亚公司虽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对尚欠工程款应当从交付工程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院对大邑三建司要求河北欧亚公司自2016年9月30日起算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无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大邑三建司主张的工程款中涉及税费的承担问题,河北欧亚公司表示同意由其承担,本院予以支持。但税费的具体金额应由税务部门核实。综上所述,大邑三建司的诉请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2,461元;二、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22,46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工程款涉及的税费由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7元,保全费2,932元,合计11,469元,由被告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红城审 判 员  夏 英人民陪审员  陈仕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敏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