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杜某贪污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内04刑申27号杜某:你为犯贪污罪一案,对本院(2016)内04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申诉人退还给政府的三户危房改造资金29939元不能认定为申诉人的贪污数额;杜文化危房改造尾款属于正常给付,不属于贪污;申诉人已经将邢玉柱危房改造补助款9946元支付给了邢德有,并不存在贪污2946元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危房改造资金为特定款物,缺乏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杜某利用其在担任宁城县黑里河镇范杖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杜玉鞠、杜玉平、刘凤满、武相财、杜文华5户申报为危房改造户,并将危房改造资金52676元非法占有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现杜某主张已经将邢玉柱危房改造补助款9946元支付给了邢德有,并不存在贪污2946元的事实这一申诉理由,因申诉人在一审时供述,在邢玉柱建好房后,给��邢德有7000元钱;且邢德有证言证实,其收到建房款后,并未向杜某及陈志军出具过任何手续,故其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给合2011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内容规定,能够认定危房改造资金系国家专门用于危房改造的资金,是具有扶贫性质的特定款物。故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申诉人贪污特定款物,应���重处罚并无不当,申诉人关于一、二审法院认定危房改造资金为特定款物,缺乏证据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二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审判长刘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莉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