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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胡绍峰、徐成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绍峰,徐成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1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绍峰,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成兴,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诉人胡绍峰因与被上诉人徐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根据上诉人胡绍峰上诉状提供的地址,于2017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胡绍峰邮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胡绍峰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44元。上诉人胡绍峰以与被上诉人徐成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告知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绍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黎钟审判员  骆忠新审判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涵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