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执复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佟孝等行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孝,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复12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佟孝,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玉富,主任。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执行佟孝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复议申请人佟孝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7)京0111执异5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佟孝在执行法院称,本案涉及的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请求法院中止案件的执行。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案件涉及的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书存在错误,是对执行依据持有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被申请执行人佟孝的异议申请。佟孝不服执行法院所作裁定,以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且其已提出再审申请为由,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作裁定,中止执行。经审查查明,房山区住建委与佟孝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执行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京0111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执行房山区住建委作出的京房建裁字[2016]第02号裁决书。案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佟孝提出异议,称案件涉及的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请求执行法院中止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佟孝主张执行案件涉及的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存在错误,系对执行依据持有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佟孝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孝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执异5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