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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志强申请执行刘延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强,刘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强,男,汉族,1955年12月3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县医院家属楼。被执行人:刘延军(又名张小军),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元庄村**号。本院在执行高志强申请执行刘延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17)陕0624执1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