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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立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268号被执行人:刘立道,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陵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立道罚金一案中,查明刘立道现外出务工,家庭贫困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4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观   清审判员 杨志红审判员李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国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