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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康建永、韩金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建永,韩金岭,王金海,张光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建永,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金岭,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海,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原审被告:张光普,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上诉人康建永、韩金岭因与被上诉人王金海、原审被告张光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康建永、韩金岭上诉请求:1、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民初146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淇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在本案中,王金海受伤发生的地点为浚××卫贤镇后屯村,本案中王金海将韩金岭、康建永列为被告,韩金岭、康建永的经常住所地在浚××卫贤镇。该案由浚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张光普的住所地为河南省××县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