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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章小成、王受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成,王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小成,男,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王受保,男,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章小成与被执行人王受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受保为完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章小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受保在泾县农村商业银行安吴支行存款36440元。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受保泾县农村商业银行安吴支行银行存款3644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王受保存款364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