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翦玉明与肖勇、朱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翦玉明,肖勇,朱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783号申请执行人:翦玉明,男,维吾尔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肖勇,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朱淑芳,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翦玉明与被执行人肖勇、朱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翦玉明撤销对被执行人肖勇、朱淑芳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