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艳萍督促支付令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晋1021民督14号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艳萍,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马艳萍在申请人处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9.6‰,自借款逾期之日按照借款月利率的50%支付罚息。2017年8月17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马艳萍未能偿还借款。要求被申请人马艳萍给付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艳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罚息。申请费600元,由被申请人马艳萍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亢玉祯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