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邢丽申请执行周西侠、沈永胜、巩佳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丽,周西侠,巩佳军,沈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邢丽,女。被执行人周西侠,女。被执行人巩佳军,男。被执行人沈永胜,男。本院在执行邢丽申请执行周西侠、沈永胜、巩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蒙永庆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