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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战辉与艾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战辉,艾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872号申请执行人:王战辉,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艾伯华,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战辉与被执行人艾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872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建 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