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学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刑初4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学成,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学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杜学成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内一道路旁,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977元的“城市风影”牌TDR079Z型电动摩托车盗走。2017年9月9日,被告人杜学成被李某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到案后,杜学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学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杜学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杜学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杜学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学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学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将扣押在案的电动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