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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贵阳佳成电器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二零宇物资经营部、刘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佳成电器有限公司,铜仁市二零宇物资经营部,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贵阳佳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茶店冒沙井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96211-0。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铜仁市二零宇物资经营部,住所地铜仁市红色八二机电市场55号门面。被执行人刘某某,生于1984年11月13日,汉族,住石阡县五德镇新华村。本院在执行贵阳佳成电器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二零宇物资经营部、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