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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余美兰、诚伯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美兰,诚伯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美兰,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色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诚伯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4号之一至三房。法定代表人:谭杰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先文,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少杰,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美兰因与被上诉人诚伯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余美兰的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余美兰负担。判后,余美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2598号判决,依法改判;2、诚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66.77×18=67801.86元;3、请求依法判令诚伯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余美兰于2007年6月1日入职诚伯公司,任职话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6月17日余美兰认为诚伯公司发出的辞退公告缺乏事实依据和捏造事实拒绝��辞退书。余美兰虽被客户投诉,但行为并非达到严重程度,诚伯公司认为因客户投诉导致扣罚3000元和8000元损失没有依据,法院以“因行为不当导致客户严重投诉”为由,认定余美兰有严重违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现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审理,要求维护余美兰的合法权益。诚伯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余美兰在2016年5月30日、2016年6月13日、2016年6月15日因在工作中未按业务规范指引错误解答客户的问题,以及未耐心解答及推诿客户等服务态度问题,被诚伯公司作出一次书面警告、二次严重书面警告等三次的处罚,对三次的处罚,余美兰均有签名确认。诚伯公司以余美兰多次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发出通知解除与余美兰的劳动关系。诚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审判决诚伯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余美兰提交荣誉证书、电话录音光盘及电话录音文字整理等证据,不足以推翻余美兰本人签名确认的违纪违规通知书所证明的事实。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余美兰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余美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翠影汤燕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