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新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国,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伟、杜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新国酒后驾驶豫H×××××号小客车经焦作市解放区陶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新区东门被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新国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37.92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新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新国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新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经焦作市解放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新国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新国的供述与辩解、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单、焦作市解放区司法局社区调查报告、车辆照片、抽取血样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新国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新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国经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新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