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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聂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382号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崇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根、耿庆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聂志伟,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志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