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10栋3-12号。法定代表人:冯新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7号101-103(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绍文,董事长。上诉人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葛洲坝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天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2656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葛洲坝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于程序审查,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未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就认定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易天公司为被侵权人。一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存在程序违法。二、即使存在侵权行为,本案涉及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由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葛洲坝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易天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易天公司的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葛洲坝公司通过“瓜子小说网”向公众传播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易天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对于葛洲坝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构成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在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根据被上诉人易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所选择的案由,可以确定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至于葛洲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则仍需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而一审法院对此并未进行审理。故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因此,上诉人葛洲坝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伟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