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磐安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王威、李西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王威,李西康,长安责任保险股险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905号原告磐安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昌文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守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威,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李西康,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险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99号。负责人董红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威、李西康、长安责任保险股险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磐安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威、李西康、长安责任保险股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