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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付玉莲与被告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莲,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1020号原告:付玉莲,女,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镇。法定代表人:王明娇,经理。原告付玉莲与被告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玉莲负担。审判员  赵志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