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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宜瑾与刘馨遥、赵思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宜瑾,刘馨遥,赵思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61号申请人李宜瑾,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籍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申请人刘馨遥,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赵思遥,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申请人李宜瑾与被申请人刘馨遥、赵思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03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刘馨遥、赵思遥名下价值171888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或扣押,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2017)陕0113民初1031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该中心已协助本院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曲江梧桐苑8-10201室房产,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18号9-12603室房产办理保全登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103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