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8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8229薛茂信、梁秀荣与王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茂信,梁秀荣,王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229号原告:薛茂信,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梁秀荣,女,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茂信,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昌海(王军海),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茂信、梁秀荣诉被告王昌海(王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茂信、梁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茂信、梁秀荣负担。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