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蒲城县城南办洞耳村。法定代表人:张争印。被执行人:周涛,男,汉族,1986年09月19日出生,住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三巷041号。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261139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433元、执行费3817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