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8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葛学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葛学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01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号商住楼朝阳大厦418号房。负责人:秦银龙,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该分公司销售经理。被告:葛学洋,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葛学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贵友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张彦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