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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晋丰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丰涂料有限公司,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932号原告:重庆晋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桂花新村367号(龙门浩孵化园)A栋3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57199683。法定代表人:黄燕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河堡街(亨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215155198F。法定代表人:王元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华,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晋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丰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丰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原告重庆晋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朝辉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