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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6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6243号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357号。法定代表人崔秋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广东,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1197号。负责人纪松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余,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安通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安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广东、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秋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方安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26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03时10分许,杨崇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大兴区北臧村镇梨园村停车场内,因驾驶不当,和原告方司机庞强停放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厢式半挂车(×××、×××)相接触并致损。经认定杨崇伟负全部责任,庞强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损失52660元,含维修费49000元、施救费3660元。杨崇伟驾驶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牵引车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带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之外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除交强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外的相关损失。请法院依法查询该起事故中的挂车是否投保商业三者险,若有商业三者险,我公司仅承担原告损失中主车应当承担的相应部分。由于我公司承保车辆系特种作业营业车辆,请法院依法核实车辆驾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如无相应证件,我公司不同意赔偿相关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进行认定。关于本次事故,杨崇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庞强无责任。东方安通公司系重型半挂牵引车、厢式半挂车(×××、×××)的实际车主,本次事故产生维修费共计49000元、施救费3660元,原告提交相应维修发票、维修明细及救援费发票、救援确认单佐证。阳光保险公司主张其仅承保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带不计免赔险,未承保交强险,原告同意待查询到相应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后另行处理交强险限额内损失。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同意另行处理交强险限额部分内的损失,故本案应由阳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本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关于维修费,原告提交维修费发票、维修明细佐证,阳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支持维修费49000元,施救费有相应发票、确认单佐证,本院支持施救费3660元。因原告同意另行处理交强险部分内损失,故本案在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后,由阳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0660元。因诉讼费并非保险赔偿范围,故由原告予以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维修费、施救费共计五万零六百六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八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艳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