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辛启翠与被告魏玉春、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启翠,魏玉春,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1046号原告辛启翠,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被告魏玉春,男,年龄不详,饶河县居民。被告王艳,女,年龄不详,饶河县居民。原告辛启翠与被告魏玉春、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辛启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启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辛启翠负担。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丽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