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家满、龚照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满,龚照雪,李阿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4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448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9日。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王家满,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梁平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龚照雪,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宣汉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李阿妮,女,1986年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狮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一)容留他人吸毒1.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家满在石狮市九二路**号**室其租住处,先后3次容留黄某、2次容留熊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龚照雪在石狮市九二路**号**室其租住处,先后3次容留施某、1次容留被告人李阿妮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5月间,被告人李阿妮在石狮市茂林路**号**室其租住处,先后3次容留许某、1次容留许某和被告人龚照雪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贩卖毒品2017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李阿妮在石狮市茂林路**号其住处楼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2个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龚照雪。被告人王家满、龚照雪于2017年5月22日在石狮市九二路**号**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告人龚照雪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公安人员从泉州市戒毒所带回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李阿妮于2017年6月13日在石狮市东升路**号**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0.3克毒品。经鉴定,扣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王家满因吸毒于2016年9月被晋江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被告人龚照雪因吸毒于2014年11月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区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李阿妮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月11日、2016年4月1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扣押、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微信截图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王家满、龚照雪、李阿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满、龚照雪、李阿妮分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阿妮还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阿妮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家满、龚照雪、李阿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家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龚照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阿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李阿妮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