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9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岛峰值钢结构有限公司、赵远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峰值钢结构有限公司,赵远强,杨锋生,纪桂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9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峰值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桂艳,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远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锋生。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准,山东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纪桂艳。上诉人青岛峰值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远强、杨锋生、原审被告纪桂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青岛峰值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时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依法按上诉人青岛峰值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青岛峰值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收到本院开庭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峰值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青岛峰值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梅审判员 胡金鳌审判员 曲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