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余建刚、高谷仙、魏爱华、余建军与刘小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刚,高谷仙,魏爱华,余建军,刘小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余建刚,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高谷仙,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魏爱华,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余建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小初,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余建刚、高谷仙、魏爱华、余建军与刘小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勇审判员 廖金顺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