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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秀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秀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03号罪犯张秀平,男,苗族,1978年1月20日生,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7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秀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35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秀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累犯,且无证据证实其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减刑幅度均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秀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