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喜荣、孙义仁与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喜荣,孙义仁,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唐喜荣,男,汉族,61岁。申请执行人:孙义仁,男,汉族,48岁。被执行人: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峰,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忠杰,经理。申请执行人唐喜荣、孙义仁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唐喜荣玉米款1356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567.00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义仁玉米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被告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 艳 忠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