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7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7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二、原、被告所生女儿李某某由原告邓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从2014年12月起开始给付,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力。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15000元(从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止共计十五个月)及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法从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中扣划了案件款及执行费1512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176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