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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丽与郭阳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郭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住武都区。被申请人:郭阳军,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丽与被申请人郭阳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郭阳军在2017年10月17日前给付60000元(该款已履行),在2018年2月19日前履行20000元,剩余款项80000元在2018年6月前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