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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重庆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谢中华,韦雪梅,重庆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主要负责人王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奎,男,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中华,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雪梅,女,1989年7月28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重庆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法定代表人付元松,该公司经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中华、韦雪梅、重庆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谢中华、韦雪梅、重庆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借款本金144956.0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89元、执行费221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谢中华、韦雪梅、重庆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谢中华、韦雪梅、重庆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及房屋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谢中华、韦雪梅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谢中华名下的渝XX**、渝XX**牌号机动车已依法予以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6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从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