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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冀补英与郭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补英,郭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冀补英。被执行人郭鹏飞。冀补英申请执行郭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鹏飞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郭鹏飞分别于2017年7月、2017年10月各以一套十件套红木家具抵顶欠款9万元,共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8万元,并承诺剩余利息4万元尽快偿还,随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曰虎审判员  XXX审判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