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杨占朋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朋,辛宇,张德兰,李海军,李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060号申请执行人:杨占朋,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辛宇,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德兰,女,194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李海洋,女,199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执行人杨占朋与被执行人辛宇、张德兰、李海军、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占朋与被执行人辛宇、张德兰、李海军、李海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占朋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5执40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