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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云开、温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开,温启军,陈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5373号申请人:杨云开,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伍玲玲,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修旺,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启军,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申请人:陈丽玲,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担保人:杨耀宗,男,194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担保人:谭惠金,女,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担保人:杨宇虹,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云开诉被申请人温启军、陈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云开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启军、陈丽玲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杨耀宗、谭惠金、杨宇虹自愿提供其与申请人杨云开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x号房(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房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杨云开与担保人杨耀宗、谭惠金、杨宇虹共有的位于南宁市x号房产(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启军、陈丽玲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李宁明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全保 微信公众号“”